安徽省機械工業設計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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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新聞 |
建筑業企業資質核準 |
添加時間:2008-6-24 17:24:36 添加人員:工業設計院 瀏覽次數:19241 |
(一)行政許可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十二條、十三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二)行政許可條件 具體條件見《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9號)、《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實施意見》(建辦建[2001]24號)、《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建建[2001]82號)、《施工總承包企業特級資質標準》(建市[2007]72號)等規定。
(三)申請材料目錄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2、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正、副本復印件; 3、企業章程復印件(需附股東簽字或蓋章頁); 4、企業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身份證件復印件; 5、企業經理、技術、財務、經營負責人(標準中要求)的任職文件、職稱證書、身份證件復印件; 6、項目經理資質證書或注冊建造師的注冊證書[證書上的工作單位名稱與申報資質單位名稱不一致的,應當提供原注冊(或工作)單位和申請資質單位及省級注冊管理部門出具已申請變更的證明材料]; 7、企業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的職稱證書、身份證件、勞動合同復印件; 8、標準中對專業人員和技術工人有特殊要求的,應提供職稱證書或崗位證書、身份證件、勞動合同和反映專業的證明材料; 9、代表工程的施工合同、竣工驗收單(備案表)或質量核驗資料等不能反映層次、跨度、高度、造價等技術指標的,需提供圖紙、照片、工程結算單等; 10、企業近三年統計報表(《法人單位基本情況》表、《建筑業企業生產情況》表和《建筑業企業財務狀況與材料消耗情況》表); 11、企業經審計的近三年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12、資質標準對企業設備、廠房有具體要求的,企業應出具設備購置或租賃合同、發票、房屋產權證或房屋租賃合同等相關證明; 13、對企業分立、合并后設立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還應提交下列材料: 1)企業分立、合并情況說明; 2)企業分立、合并的批準文件或董事會決議; 3)分立、合并前原企業近三年財務報表和統計報表; 4)有資格的單位出具的驗資證明; 5)新企業與原企業的人員、工程業績及相關設備的分割、合并情況; 6)企業分立或合并,原企業仍保留資質的,應與分立或合并后的企業同時申報。
(四)行政許可程序 1、申請人先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提交有關材料。其中,中央管理的企業直接向建設部申請; 2、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并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上報建設部; 3、建設部進行審核。其中鐵道、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方面的建筑業企業資質,商國務院有關部門評審后,由建設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準予許可的,于法定時間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資質證書。
(五)行政許可辦理期限 初審期限為二十個工作日。 建設部自收到初審意見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因故經分管部長批準,可延長十個工作日。在審批過程中,需要有關部門評審的,評審時間為20個工作日,專家評審20個工作日,專家評審意見在有關媒體上公示10個工作日,部門評審、專家評審及專家意見公示時間均不計算在許可辦理期限之內。
(八)行政許可辦理地址、聯系電話 辦理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號建設部主樓605房間 聯系電話:010—589334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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